甲方:房山区文化活动中心
乙方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根据《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京文公共发【2015】180号)文件要求及关于印发《“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”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文社文发[2012]5号)要求,2016年内,在全区21个乡镇、7个街道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,使我区公共电子阅览室设置率达到100%。逐步建成内容丰富、技术先进、覆盖城乡、传播快捷的公共文化信息化服务体系,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,保障我区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。
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,签订公共电子阅览室共建协议书:
一、甲方责任与义务
1、甲方负责按《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配置标准》要求提供相应设备、器材,所有权归甲方(设备清单见附件)。
2、甲方负责业务指导、培训。
3、甲方负责定期检查设备的管理和运营情况。
二、甲方责任与义务
1、乙方负责提供建设电子阅览室所需的房屋、配套办公用房(包括水、电、暖)及网络资源。
2、乙方应遵守甲方制作的《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》。
3、乙方负责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,确保不丢失。
4、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设备转让和租借给第三方。
5、如设备报废或剔旧,乙方应将其交还甲方处理。
在设备使用过程中,如有其他相关事宜,双方及时协商解决。
甲方(盖章): 乙方(盖章):
经办人(签字): 经办人(签字)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附件:设备清单
电子阅览室(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)
管理制度
一、文化信息资源是公益性的,免费向大众(含大中小学生)提供使用。
二、凡持有有效证件(含借阅证、学生证、身份证等)的读者均可使用该资源。
三、用户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设备和场所,制作、传播含有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愚昧、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。
四、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。
五、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1、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2、危害国家、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3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;
6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六、未经许可,不得以任何商业形式使用该资源信息。
七、注意保持环境卫生,禁止吸烟,保持安静,不能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资源信息。
八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保障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安全可靠运行;
九、电子阅览室设备、设施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,未经授权,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相关设施进行操作,人员变动要搞好交接手续;
十、严格开、关机及日常操作规程,禁止拷贝来源不明的光盘、硬盘、U盘文件;
十一、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,落实好设备的防尘、防水、防火、防盗工作,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;
十二、发现异常情况,要及时处置并上报,认真做好记录。